財稅〔2018〕120號
各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計(ji)劃單列市財政廳(ting)(局)、科(ke)技廳(ting)(局)、教育(yu)(yu)廳(ting)(局),國家稅(shui)務總局各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計(ji)劃單列市稅(shui)務局,新疆生(sheng)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ke)技局、教育(yu)(yu)局:
為進一步鼓勵創(chuang)業創(chuang)新,現就科(ke)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ke)技園、眾創(chuang)空(kong)間有關(guan)稅收政策通知(zhi)如(ru)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ben)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zai)孵對象提供的(de)經紀(ji)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he)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二、國家(jia)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jia)備案眾創空(kong)間應當單(dan)獨核算(suan)孵化服(fu)務(wu)收入。
三(san)、國家級(ji)科(ke)(ke)技(ji)(ji)企(qi)業孵化器(qi)、大學(xue)科(ke)(ke)技(ji)(ji)園(yuan)和國家備(bei)案(an)眾創空間(jian)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ke)(ke)技(ji)(ji)、教育部門另(ling)行發(fa)布(bu)(bu);省(sheng)級(ji)科(ke)(ke)技(ji)(ji)企(qi)業孵化器(qi)、大學(xue)科(ke)(ke)技(ji)(ji)園(yuan)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sheng)級(ji)科(ke)(ke)技(ji)(ji)、教育部門另(ling)行發(fa)布(bu)(bu)。
本通知所(suo)稱在孵對象是指符(fu)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tuan)隊和個人。
四、國(guo)家級、省級科(ke)技企業(ye)孵化器(qi)、大學科(ke)技園和國(guo)家備案眾(zhong)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xiang)受(shou)免稅政策,并(bing)將房產土地(di)權屬資(zi)料(liao)、房產原(yuan)值資(zi)料(liao)、房產土地(di)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yi)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wu)、科(ke)技、教(jiao)育(yu)和稅務部門應建立(li)信息共(gong)享機制,及時共(gong)享國家級(ji)、省(sheng)級(ji)科(ke)技企業(ye)孵化器、大學科(ke)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bao)障優惠政策(ce)落實到位。
財政部(bu) 稅(shui)務總局 科技(ji)部(bu) 教育(yu)部(bu)
2018年11月1日